申請資格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
一、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 平衡機能障礙
- 智能障礙
- 植物人
- 失智症
- 自閉症
- 染色體異常
- 先天代謝異常
- 其他先天缺陷
- 精神病
- 肢體障礙
- 罕見疾病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依勞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一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申請人資格
- 被看護人之配偶。
-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 受監護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印章乙枚
- 需工詳情表
- 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雇主簽名
- 公司款項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看護工需附)
- 委任合約書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