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構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興建重大經建工程總金額達100億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蓊金額達10億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期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100億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10億以上,契約工程期限一年六個月以上。
可申請人數計算方式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計畫所載之投資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總量上限。
- 個別工程得申請引進外籍營造工人數,以個別工合約所載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