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入聘僱一名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 申聘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籍看護工人數。
申請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當地縣市府開具之雇主無違法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 統一編號配通知書影本。
-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
-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雇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