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聘僱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請人數
雇主聘僱從事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之人數比率如下: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應備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立案證書影本
-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證明書正本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 礙手冊或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 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 檢附)
-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